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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法院不会接受起诉离婚

2024-05-13 8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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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将被视为法院不受理的离婚请求:首先,女方处于怀孕期、分娩结束满一年之内,或中止妊娠至六个月之内,在此时间段内,男方若提起离婚诉讼,将不会得到法庭的受理;其次,如果法院已作出判决且认定婚姻关系应予维持,或是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但双方并无新的情况或恰当理由提出上诉,那么原告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再次向法庭提出起诉;最后,对于已经撤诉或者按照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同样需要在六个月之内再次起诉,否则法院也会选择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n(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n(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n(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n(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n(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n(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n(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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