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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财产保全是催收手段吗

2023-05-30 107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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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诉前财产保全不是催收手段。 诉前保全并不是催收手段,而是一种法律程序,通过法院的裁定,保全财产或者证据,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诉前保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被保全财产或证据在诉讼过程中被毁损、转移、隐匿等,或者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催收过程中,债权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采取各种手段,如发出催款函、委托催收公司、起诉等,来追回欠款。但是,在采取诉讼手段之前,债权人也可以通过诉前保全程序,保全债务人的财产或证据,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诉前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必须是情况紧急,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提出保全财产的申请。“利害关系人”指与被申请一方存在民事权益争议的人。没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进行;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这与诉讼财产保全不同,诉讼财产保全不是必须提供担保,只有在人民法院责令提供担保的时候,提供担保才成为必要条件,而且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综上所述,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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