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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考验期满后又故意犯罪成立累犯吗

2020-01-29 11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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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成立累犯。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决的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 既然是刑罚不再执行,就不应当认定为刑罚执行完毕,也不属于赦免的范围,故不成立累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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