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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怎么界定数罪

2024-05-26 8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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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人犯有数罪是适用数罪并罚制度的前提。这就涉及到罪数形态问题,即如何界定和区分一罪与数罪。对此,国外刑法学理论界存在多种学说的争论,如客观主义标准说(又分为行为标准说、法益标准说)、主观主义标准说(又分为犯意标准说、目的标准说)、构成要件说、折衷主义标准说、广义法律要件说等,这些观点存在共同的缺陷,即在于仅以犯罪构成要件的某一要素或者某一方面作为标准区分一罪或者数罪,因而均未超出客观主义或主观主义的局限性。我国刑法理论对罪数问题占通说地位的是犯罪构成标准说(主客观统一说),即确定或区分罪数的单复的标准,就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理论根据是犯罪构成理论,为贯彻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而在罪数问题上坚持主观、客观的综合判断,而且有明确的立法根据。在实践中应当坚持这一标准,将符合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确定罪数单复的根据。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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