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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是如何规定的

2023-01-10 3,476人已浏览
  • 盛跃峰律师

    盛跃峰律师专职律师

    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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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规定如下: 1、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所得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3、同居后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但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可根据当事人在取得财产中的作用大小,确定不同的份额。 4、1994年2月1日前同居的,共同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1994年2月1日后认定为普通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认定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 (2)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共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同居前一方赠与或索取的财产分割规定如下: 1、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2、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参照“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婚姻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的原则处理,即,借同居关系索取的财物,解除同居关系时,如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共同共有财产的分割方式如下: 1、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 2、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3、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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