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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违反计划生育如何处理

2020-07-15 103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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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三十年前违反计划生育按原计划生育政策处理,追究违反计划生育的责任没有规定的时效,公民不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的,由地方政府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按违法生育者或者违法收养者的夫妻双方实际总收入计算。 随着三孩政策的出台,目前社会抚养费已被取消,已经作出征收决定并执行完毕的应当予以维持,已经作出征收决定但尚未执行完毕的已征收部分不予退还、未征收部分不再继续征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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