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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另一个单位可否能够再领失业金

2024-07-07 34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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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劳动者再就业之后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的发放爱人,是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中断就业之前单位和个人交费满2年,本人进行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的劳动者。劳动者辞工,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要求。如果与与用人单位作假把本人意愿解除合同改成非本人意愿的,涉嫌诈骗社会保险基金。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追讨被欺骗的金额,并处二至五倍罚金。劳动者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再次就业的,自再次就业之日起,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要求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交纳失业保险费满2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五十一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再次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的;(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借口,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组织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训练的。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虚构证明手续或者其他手段欺骗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送还欺骗的社会保险金,处欺骗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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