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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的诉讼费用是多少

2023-03-19 1,972人已浏览
  • 丁盛楠律师

    丁盛楠律师合伙人

    北京潞丰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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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债务纠纷诉讼费用一般按照下面的标准执行: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0.5交纳。 债务起诉期限: 1、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2、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2年)。 3、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4、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5、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就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债务起诉肯定是属于民事起诉了,各地民事法庭所制定的诉讼费跟本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关,因此,不能说债务纠纷不超过1万元的情况下诉讼费就一定都是50元。而且大家要提前做好的心理准备就是,债务起诉可能产生的费用不只是诉讼费这一种,财产保全费或是律师费有时也是不能省去的。 保全债权的条件: 1、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债务人所实际占有和支配的货币和物资,客观上不能满足或不足以满足保全请求;二是债务人虽然有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这些资产虽能查封,但变卖时可能无人愿买或者为了使债务人能维持正常生活或生产必需,又不宜拍卖或变卖其固定资产和其他流动资产的,均可理解为不能满足保全请求。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且没有对待给付义务。所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必须对第三人享有债权,而且其债权是已到清偿期。对于尚未到期的债权,因处于不确定状态,若此时便进行债权保全,依据不足,对债务人也显示公平。所谓对待给付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互相有给付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债权债务关系不确定,不宜对债务人债权采取保全措施。 3、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真实、合法。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全部无效,就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4、应由债权人提出申请。如果债权人未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则不能根据债权人的申请裁定对债务人的债权进行保全。这样,不仅能防止债务人消极地行使债权,而且能防止少数法院滥用债权保全措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0.5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七条  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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