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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

2022-12-09 28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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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如下: 1、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2、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3、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4、其他相关事项。 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程序如下: 1、预约。目前一般是申请人登录不动产登记中心网站提出预约申请; 2、申请。申请人在预约时间前往预约的受理点取号后,在业务受理窗口提出申请; 3、受理。受理人员查验登记范围、申请主体和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4、审查。审查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过程,有关事项需要进一步证明的,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5、登本。符合登记条件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本; 6、办理结果。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办理结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条例》 第八条 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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