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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未成年批捕法律意见书都是如何书写?

2024-06-22 23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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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四川律师事务所接受县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安排向彬律师为涉嫌盗窃罪的周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我会见了周,现根据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周属于未成年人且系初犯,悔罪态度极好,建议贵院不予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1号)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本案中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嫌疑人属于未成年人,其从事盗窃本身主管恶性低,案发后积极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建议贵院从挽救与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出发,对本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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