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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是第几次修改

2020-01-23 51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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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著作权法是第三次修改。新法完善了作品的定义和类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此次修法还对作品类型作了开放性规定,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修改为“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表示,对作品的类型作开放性规定,为将来可能出现的新的作品类型留出空间,适应了文学艺术产业不断繁荣和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需求。为解决侵权惩治力度不够的问题,新法引入惩罚性赔偿,规定故意实施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侵权赔偿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对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此外,新法还完善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增加规定了作品登记制度、职务表演制度,明确了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制度等。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十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依法办理出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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