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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内虐待罪和强奸罪的区别是什么

2022-05-21 266人已浏览
  •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律所主任

    四川循定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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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室内虐待罪和强奸罪,一般有三个区别,具体如下: 1、概念不同。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实施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从而构成的犯罪。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2、主体不同。虐待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指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而强奸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自然人; 3、对象不同。虐待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而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女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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