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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规定,主管

2021-12-14 18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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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规定,公安部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部门主管全国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工作。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并根据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本单位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的; 2、未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的; 3、未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的; 4、未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5、未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对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法律依据
《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使用单位在计算机病毒防治工作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治管理制度; (二)采取计算机病毒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三)对本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人员进行计算机病毒防治教育和培训; (四)及时检测、清除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计算机病毒,并备有检测、清除的记录; (五)使用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的计算机病毒防治产品; (六)对因计算机病毒引起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瘫痪、程序和数据严重破坏等重大事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一)故意输入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二)向他人提供含有计算机病毒的文件、软件、媒体; (三)销售、出租、附赠含有计算机病毒的媒体; (四)其他传播计算机病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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