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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是不是有探望孩子的义务

2023-09-28 101人已浏览
  • 周权律师

    周权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知识产权、海事海商、国际贸易、民事诉讼、文书撰写、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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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夫妻离婚后要探望孩子。具体如下: 1、探望包括会面和交往;按时间长短,还可以分为暂时性探望和逗留性探望。暂时性探望也叫看望式探望,其特点是时间短,方式灵活,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按照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时间、地点去探视、看望子女。逗留性探望是由探望人领走该子女,并按时送回该子女,其特点是探望时间长,父或母与该子女有较长的交流和了解时间; 2、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除此以外的其他亲属都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一方。法律规定:“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3、按照协议优先原则,应先由离婚父母对探望子女的方式和时间进行协商确定。父母双方协议与法院判决相比,更有利于探望权的行使,毕竟父母了解子女的身心特征和作息时间,协议时会从子女利益考虑,而且双方达成协商一致的协议更容易自觉执行。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则只能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探望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 4、规定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结合司法实践,探望权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一些: (1)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或犯罪行为的;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4)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6)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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