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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中先用权如何适用

2022-04-12 858人已浏览
  • 张超律师

    张超律师律所主任

    北京润川律师事务所

    擅长:知识产权、婚姻家庭、仲裁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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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先使用权原则是指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了相同的产品、采用了相同的方法或者已经为制造和使用作了必要的准备,并且仅在原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不得视为侵犯他人专利权。在专利侵权案件中,被告侵权人往往以第一使用权和免费公共技术作为抗辩理由。如果辩护成立,被控侵权人不构成侵权。相反,被控侵权人很可能构成侵权。因此,正确适用在先使用权原则往往是正确处理专利侵权案件的关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5、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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