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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农村宅基地怎么判

2024-04-19 14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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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针对不同类型的房地产产权问题,我们可以将其细分为如下几类作进一步的深入探讨和研究:首先,就针对一方在婚前独自构建并婚后与配偶共同居住使用的房产而言,若未在双方之间存在明确的法律条款或协议加以约束,则该房产将被认定为个人婚前财产,应当归属于婚前筹资建筑此房产的一方所有。 若因婚前建造房产所产生的债务是用婚后共同财产进行偿还的话,那么获得房产的一方应当按照偿还债务总额的一半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补偿款。 当父母在宅基地上为子女建造住房用于结婚居住时,若该房屋是以子女的名义申请并获批建设的,并且是在婚前完成的,那么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子女的配偶在此情况下无权对此房产进行分割。但是,若该房屋是在婚后建造的,那么通常会被视为对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赠与,此时该房屋便成为子女及其配偶的共同财产。 这也需要排除双方在其他方面的特殊约定。最后,对于婚前由男女双方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产,如果是以某一方父母的名义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批准,那么通常会被视为该方家庭的财产。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时获得房产的一方必须承担返还对方家庭资助款项的责任。 如果在建造房产时是以子女一方的名义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批准,由于双方家庭出资建造房产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子女的婚姻生活,而且该房产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夫妻双方婚后的居住场所,因此,该房产可以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n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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