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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生效内容是如何规定的?

2024-05-17 12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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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不排斥法定上诉、抗诉期间 1、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宣告被告人无罪的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影响到国家对错误的司法行为所进行的赔偿费用的计算。判决被告人无罪并将被告人立即释放后,判决并不是立即生效。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的无罪判决是基于两种情况,一是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二是由于证据不足而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在第二种情况下,虽然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但不利于被告人的证据依然存在,只是证据的效力不足而不能对被告人定罪。被宣告无罪的被告人有权针对证据部分行使上诉权。另一方面,公诉机关对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依然拥有抗诉权。所以,一审法院作出的无罪判决应在被告人在法定上诉期间不上诉和公诉机关在法定抗诉期间不抗诉后生效,一旦控告被双方其中之一提起二审程序,则一审法院的无罪判决必须持二审法院的裁定来确定是否生效和生效的具体时间。当然,被告人在被宣告无罪释放后,未再处于被羁押状态,一旦国家进行赔偿,将不考虑这一期间。 2、宣告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宣告被告人有罪但免除刑事处罚的,可比照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情况。对被告人判决有限自由刑的判决、裁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问题,影响到刑期的计算和判决前羁押时间的折抵,以及判决后刑罚执行方式的变更,如减刑、假释等。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不必涉及判决前羁押时间的折抵,但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仍影响到被告人执行期间的起算,以及减刑、假释等执行方式的变更。在这些一审判决中,都存在上诉权、抗诉权,要确定判决、裁定的生效时间,必须要考虑控被双方的上诉、抗诉期间。有的观点认为,如果双方不上诉、不抗诉的,则生效时间应以判决宣告之日起算,这种观点显然排斥了法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与刑事诉讼法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诉讼权利的原则是相违背的。 二、判决和裁定生效时间应以实际宣告送达被告人的时间为准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2款规定了宣告判决的两种方式,即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在前一种宣判方式中,一审法院的判决生效时间应在控被双方的法定上诉、抗诉期间未提起二审程序后确定,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应为当庭宣判之日。在后一种宣判方式中,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上级法院委托下级法院宣判的情况,这当中必须考虑判决、裁定书制作的时间和邮寄路途中消耗的时间,因而一审法院判决的生效时间应以实际送达被告人为基础,并考虑上诉、抗诉期间。控被双方在法定期间未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即在法定上诉、抗诉期间届满时生效。二审和终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为判决、裁定实际送达被告人的时间。 以判处被告人死刑的判决、裁定为例,死刑的执行方式分为两种,一是立即执行,二是缓期两年执行,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在前一种执行方式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显然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死刑判决为生效的判决。在后一种执行方式中,由于涉及到死缓考验期的问题,情形略有复杂。司法实践中,较常见的情况是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再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并予以核准。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并核准的案件,通常会委托各中级人民法院宣告并送达裁定,在这一过程中,判决、裁定之生效是以判决、裁定书上确立的日期为生效日期,还是以实际送达被告人之日为生效日期?例如某高级法院对某一案件的二审裁定确立之日为3月10日,高院委托某中级法院代为宣告送达被告人,由于法律文书的制作及邮寄,中级法院将裁定书宣告送达被告人时,已是3月20日。有的观点认为裁定的生效时间应以高院裁定确立之日,即3月10日。笔者认为这种观点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第1款:“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的规定。不论判决和裁定由哪一级法院确立,何时确立,只要判决和裁定未向被告人宣告,它只属于法院的内部裁决行为,不属于向社会公开的生效判决。因此,判决和裁定的生效时间应以实际送达被告人时为准,即3月20日为高院裁定的生效日期。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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