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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的对象是什么

2021-12-10 134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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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防的对象是侵略和武装颠覆。国防,就是指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1、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2、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3、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4、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5、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6、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7、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8、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9、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防是国家生存与发展的安全保障。 国家加强武装力量建设,加强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建设,发展国防科研生产,普及全民国防教育,完善国防动员体系,实现国防现代化。
第四条  国防活动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建设与我国国际地位相称、与国家安全和发展利益相适应的巩固国防和强大武装力量。
第五条  国家对国防活动实行统一的领导。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国家坚持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协调、平衡、兼容发展,依法开展国防活动,加快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实现富国和强军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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