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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法律特征

2022-01-06 15人已浏览
  • 罗仰侠律师

    罗仰侠律师专职律师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企业法律顾问、继承、金融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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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票据的法律特征有: 1、票据是设权证券,证券权利因作成证券而创设; 2、票据是债券证券。票据权利人对票据义务人可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3、票据是金钱证券。票据以一定的金钱为交付标的; 4、票据是流通证券。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而转让,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5、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权利的成立,不必以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原因关系的成立为前提; 6、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所创设的权利和义务,均依票据上记载的文字内容来确定; 7、票据是要式证券。票据必须依法定形式制作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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