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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超限超载是如何规定的,有什么处罚

2024-05-30 39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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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四川省交通系统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办法》(摘录)?我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为确保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巩固和扩大取得的治理成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载超限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5]30号)、国家八部委《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称《要点》)要求和6月20日张春贤部长在全国第三次治理车辆超载超限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2005年全省交通系统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实施意见,请各市州交通主管部门和厅直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三、准确把握治理标准,依法严管重罚.? 根据治超工作的发展和需要,国家八部委《要点》提出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超载超限车辆实行严厉处罚,并根据超限超载程度确定处罚额度,恶意超限超载的要按上限处罚,对超载超限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的新要求。据此对我省的治超标准的认定和对超限车辆的处理、处罚做如下规定:? (一)公路路政管理? 1.从2005年8月1日起,对核定载质量在五吨以上(含五吨)货运车辆的超限认定,继续执行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以下简称“455号文件”)的认定标准;对核定载质量在五吨以下(不含五吨)的货运车辆的超限认定,执行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的认定标准,做好治超的执法工作。? 2.对超限20%以下(含20%)的车辆,依照《公路法》第五十条第(五)项、《四川省路政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和收取公路补偿费,可不予卸载;对超限20%以上的,除实施行政处罚和收取公路补偿费外,应责令其卸载,不卸载不予放行;超限车辆不服从管理、暴力抗法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依照法律法规的高限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为规范对超限运输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金额按每超限1%罚款50元计算,超限不足1%的按四舍五入原则确定超限比例,具体处罚标准见《超限运输车辆罚款标准对照表》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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