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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执行罚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2024-06-12 19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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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国“加处罚款”的措施最早由1996年制定的《行政处罚法》确立。作为该法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中的第51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根据这一规定,可以推论出“加处罚款”的有关法律特征。 第一,“加处罚款”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措施。 1.它是行政强制执行行为而不是行政强制措施行为。 “加处罚款”在《行政处罚法》中安排在“行政处罚的执行”章节内,是作为针对当事人拒不履行“罚款”决定而采取的执行措施,目的在于迫使当事人履行前一个处罚决定。 2.它是间接强制执行而不是直接强制执行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有直接强制与间接强制之分。直接强制是指执行机关自身采取强制手段,直接达到当事人履行义务或当事人义务被履行的状态,如直接从当事人在银行的帐户上扣缴税款。间接强制执行,是指执行机关通过第三者代为履行或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手段,以达到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当事人义务被履行的状态。“加处罚款”属于“执行罚”[18]的范畴,因而属于间接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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