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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名字规定有哪些

2022-04-14 280人已浏览
  • 赵丽律师

    赵丽律师联合创始人

    北京安嘉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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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房产继承名字规定有:婚后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死亡一方的遗产范围。死亡一方立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未立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继承份额的将考虑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照顾和支付。 一、如果房子是夫妻婚后的共同财产,原则上一方的遗嘱只能处理自己一半的财产; 二、不立遗嘱的,涉及男方遗产的,依法继承: 1、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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