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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可执行程序的条件有哪些

2020-04-30 9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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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适用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3、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4、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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