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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2024-04-25 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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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由于出现特定的法律事实,已经存在并生效的民法典律关系以及合同权利义务归于消灭。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合同解除。 清偿,是指依据债务的本旨,实现债务内容,致使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清偿与给付、履行所指的事物大致相同,只不过切入的视角不同。 抵销,是指两人互负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免除,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与债务人的债之关系的单方面法律行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债权人一旦向债务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就不得撤回。 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合同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当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具备时,一方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法律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债务相互抵销 (四)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五)债权人免除债务 (六)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七)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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