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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2022-06-17 829人已浏览
  • 李驭律师

    李驭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公司法、知识产权、海事海商、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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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指定监护人的法律程序为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 向指定监护人程序的规定为: 1、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2、对被监护人确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 3、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监护是指对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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