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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2024-12-30 35,378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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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是的,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在法定情形出现时,进行解密。 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对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 这一要求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具体来说,机关单位应当定期审核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变更。这些变更包括密级的调整、保密期限的延长或缩短,以及知悉范围的变化。 国家秘密的变更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并且需要作出书面记录。 原定密机关单位在变更国家秘密后,应及时在原国家秘密标志附近重新做出国家秘密标志,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和人员。 此外,解密过程也需遵循相应的程序,包括自行解密和提前解密两种情况。 自行解密是指具体保密期限已满、解密时间已到或符合解密条件的国家秘密事项自动解密;提前解密则是指机关单位在定期审核过程中,对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国家秘密事项按照国家秘密确定程序及时解密。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对所确定的国家秘密进行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解密: (一)保密法律法规或者保密事项范围调整后,不再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 机关、单位经解密审核,对本机关、本单位或者下级机关、单位尚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即视为解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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