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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与担保与流质契约的关系是哪些样子的》区别呢

2024-05-26 47人已浏览
  • 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专职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继承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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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流质契约:在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实现以前,尤其是订立担保物权合同时,担保物权人和担保人便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担保物权人未受清偿时,担保物的所有权移转归债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就被称为“流质契约”,应宣告无效。 设定质权的当事人之间关于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尚未受清偿时,质物所有权不依法律规定方法进行处分即移转于质权人的约定。质权以移转占有为特点,债权到期不清偿时,质权人应依法定方法拍卖质物,就其卖得价金而受清偿,或与出质人订立契约取得质物的所有权以代替清偿,但法律不允许以设定行为或清偿期前的契约约定于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为清偿时将质物的所有权直接移转于质权人,使质权人代替清偿而直接取得质物的所有权。即使质物的价格与债权额相当,或双方已约定债权人应返还超过债权的价额,也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流质契约,不论其内容如何,为罗马法以来多数立法例所禁止。其立法理由在于防止债务人因一时的急迫以高价之物供较小数额债权作担保,在不能清偿时丧失所有权,从而显失公平。但民法中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规定一般不适用于当铺或其他以受质为营业者。流质契约的无效,并不影响设定质权的契约本身,除非该质权设立契约以流质契约的有效作为成立条件。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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