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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收养监护寄养后继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

2024-07-08 5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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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寄养家庭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寄养指把子女托付给别人抚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寄养”与“收养”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寄养是在不变更监护权的基础上进行,寄养儿童进入家庭寄养,由寄养家庭负责养育,被寄养儿童享受政府给予的生活、医疗与教育费用。家庭寄养是儿童福利事业社会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寄养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寄养服务机构所在地的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中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三)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四)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五)主要照料人的年龄在三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或相当于)以上文化程度。 二、寄养家庭应履行哪些义务寄养家庭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二)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自理能力。 (三)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四)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被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五)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六)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七)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解除收养关系后的身份效力】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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