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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九条至一百五十一条的具体内容

2024-06-20 21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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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中止诉讼,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可以延长六个月,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还需要延长的,没有遗产。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 (一)原告死亡;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一)一方当事人死亡、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由本院院长批准;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终结诉讼,恢复诉讼,没有继承人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二)被告死亡,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四)追索赡养费;(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扶养费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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