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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第一次退侦是好事吗

2022-12-20 25人已浏览
  • 覃永雄律师

    覃永雄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深桂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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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检察院第一次退侦并不能算是好事,或者是坏事。如果说是好事的话,那就是第一次证据不足,依法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此时检察院只好按照规定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如果说是坏事的话,退回补充侦查,让公安再补充,证据方面肯定会更充实,起诉定罪会更容易一些。所以,说不上是好事还是坏事。 补充侦查的种类,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补充侦查的形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补充侦查的期限和次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5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两次为限。这既指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也包括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中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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