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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迹形成时间鉴定有哪些要求

2024-06-20 38人已浏览
  • 赵佳律师

    赵佳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衡宁律师事务所

    擅长:合同纠纷、知识产权、公司法、刑事辩护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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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笔迹形成时间鉴定的要求: 一、对外委托文件形成鉴定时间时,应该要求送检单位提供对比的样本,如果送检单位不能提供样本,目前只有少数鉴定机构可以用多次测定法,鉴定三个月以内的制成文件;极个别公安部门的鉴定机构,能鉴定六个月以内形成的鉴定文件,由于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送检鉴定的检出率不高。对此,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人员对应委托案件的鉴定时间和鉴定机构的资质、能力进行审查,对落款时间和怀疑时间超过六个月的,要求送检单位必须提供对比的样本。 二、由于检材和样本在纸张、墨水、油墨、保存环境方面的不同会对鉴定结果产生决定性影响,鉴定机构自备的样本可能不满足送检材料的纸张的种类颜色,墨水、油墨颜色的主要成份,保存环境的温度、湿度等方面相同。因此,不能使用鉴定机构的自备样本进行文件制成鉴定时间。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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