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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细则

2021-12-14 6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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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其内容为: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 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 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纳税人符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规定的,应当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后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手续。纳税人因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应当补缴已经减征、免征契税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当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六条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交易条件,取得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赠与,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交换,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间相互交换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第七条  条例所称房屋买卖,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赠与,是指房屋所有者将其房屋无偿转让给受赠者的行为。 条例所称房屋交换,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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