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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要缴得税一样吗

2021-11-27 8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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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开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要缴得税不一样。 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不同点如下: 1、发票的印制要求不同; 2、发票使用的主体不同; 3、发票的内容不听同; 4、发票的联次不同; 5、发票的作用不同。 增值税专用发票既是纳税人的重要会计凭证,又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 普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专用发票不仅是购销双方收付款的凭证,而且可以用作购买方扣除增值税的凭证,而普通发票除运费、收购农副产品、废旧物资的按法定税率作抵扣外,其他一律不予作抵扣使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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