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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四不放过指的是哪四过

2022-11-07 589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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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对发生事故后的“四不放过”处理原则,其具体内容是: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2、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3、责任人和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4、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还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规定的“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事故处理的“四不放过”原则是要求对安全生产工伤事故必须进行严肃认真的调查处理,接受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法律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四、严格安全工作责任制安全工作要立足防范,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层层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今年(2004年)下达了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层层抓好落实,确保责任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要加强监督考核,形成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大幅度减少事故数量特别是事故伤亡人数。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严格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近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国务院决定派出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作出严肃处理。《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大火灾事故(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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