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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过世在本月17日死亡的,次月养老金还能发吗?

2021-11-28 21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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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人过世在本月17日死亡的,次月养老金不能发放。 如果人去世后,还继续领取养老金的话是属于违法行为。并且为了避免此类情况发生,如果退休地不是在自己的户籍地,在领取养老金之前是每年都需要认证的,认证方式可线上进行,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这种事件发生。退休地在户籍所在地则不需要进行认证。虽然不能继续领取,但是社保中的养老金个人账户是可以继承的。 死亡之后,需要在1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并且同时申报社保部门停发养老金待遇,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从死亡次月起暂停发放养老金。但是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领取两笔钱,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个人账户余额。 具体办理所需材料如下: 1、死亡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死亡证明必须是公安部门注销户口死亡证明、医学死亡证明、公证书三种证明之一,证明内容须包括被继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死亡日期; 2、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关系的有效证明(公证书或公安部门证明户口本或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3、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继承人的指定的银联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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