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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

2023-07-26 3,918人已浏览
  • 郑四海律师

    郑四海律师专职律师

    浙江跃龙律师事务所

    擅长:企业法律顾问、破产法、民事诉讼、刑事辩护、法律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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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一、安全生产法第三条规定的内容 1、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2、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二、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 以人为本 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2. 谁主管、谁负责 安全生产要求主管者也必须是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3.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 4.安全具有否决权 要求对各项指标考核,评优创先时首先必须考虑安全指标的完成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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