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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期间法院可要求债权人暂停执行吗

2024-04-19 30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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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在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调整和改造之后进行债务重组工作中,债权人需要将经过调整后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债务重组日期当天被重组债权的会计记账价值,并且将被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异视作重组后债权的一部分。这些差异应被记录为债务重组损失,并被纳入到当期的收益表中。 债权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修改后的债务条款涉及或有应收款的金额,那么这部分金额并不应该被确认或者计入到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之中。根据谨慎原则,我们不能够确认或有资产或者负债。只有在实际发生了或有应收款的情况下,才能够将其计入到当期的收益表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n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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