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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抵债”应缴哪些税?

2024-06-30 19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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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企业债务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为: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企业的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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