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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搞对象发生性关系,结果又分手了,男方有责任吗

2024-04-21 9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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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恋人间互赠礼物乃日常生活中常见现象,然而若分手时欲索回曾为之付出之物品,则需视具体情形而定。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民法典》相关规定,赠与行为在原则上属于实践性契约,其成立需满足赠与人与受赠人依诚意达成合意、赠与财物实际交付两方面要素。针对特定情境下的恋爱情侣间财物往来状况,如涉及债权债务关系,则理应予以返还;倘若是无偿赠与,则须考虑是否基于缔结婚姻之意图或是以该赠与作为婚姻缔结合约之条件。通常而言,恋爱及订婚阶段,一方向另一方赠与贵重物品或一定金额的金钱,原则上应予退还。但若原物已不复存在,亦或者接受方无法偿还相应价值的财物,此时应对其折算成货币补偿给付赠与人,或不予返还。至于以财物作为猎物,以逢迎异性及损害他人感情之目的,道德素质低下之人所实施赠与行为,即使向被赠与人赠送较高价值的财物,仍有权主张返还。故在恋爱时期向对方奉献财物并达成分手结果之后,能否索回这些财物,便可以参照上述《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进行判断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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