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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包括什么

2022-11-07 330人已浏览
  • 刘征鑫律师

    刘征鑫律师高级合伙人

    重庆合益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企业法律顾问、婚姻家庭、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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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或者在海洋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或者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在内陆水域五十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或者在海洋水域二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千元以上的;3、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4、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5、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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