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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判定子女抚养的原则是什么

2021-02-20 54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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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确定子女由谁抚养先看协议,协议不成再由法院进行判决协议优先原则,也就是说,如果双方关于孩子归谁抚养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协议确定的一方来抚养孩子,若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就需要进行判决,判决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核心原则:子女利益最大化 二、根据子女年龄确定原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考虑双方父母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原则 四、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五、不当行为得以抑止原则 六、照顾女方原则 七、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优先考虑原则 八、二孩各抚养一个原则 所以,在判决离婚,确定孩子归谁抚养时,应当综合考量上述条件,本着子女利益最大化,确定孩子由谁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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