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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货数量和合同采购数量不一致该如何付款?

2021-12-02 9人已浏览
  • 李俐律师

    李俐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债权债务、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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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到货数量和合同采购数量不一致应该按实际到货数量付款,同时如果之前有签署相关合同的话,可以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也就是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成立违约责任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要求合同义务有效存在。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责任。这使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区分开,后两者都不以合同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2、要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这包括了履行不能、履行迟延和不完全履行等,还包括瑕疵担保、违反附随义务和债权人受领迟延等可能与合同不履行发生关联的制度; 3、不存在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违约责任的归属上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原则;但是,为了妥当地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和受害人的法益保护这两个价值,避免违约方绝对承担违约责任所导致的风险不合理分配。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追求一定的目的,这一目的直接体现在对合同标的的履行上,义务人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才能实现权利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以,继续履行合同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后应当承担的一项重要的民事责任。对于一方当事人不能自觉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强制违约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四百八十八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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