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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前结清欠款还要开庭交律师费吗

2023-06-01 9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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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开庭前结清欠款还要开庭是需要开庭交律师费的。 不过会根据律师在开庭前的工作量去给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至于诉讼费则是看原告是否撤诉,如果撤诉就不用给,如果转调解,那还是要给钱的。 庭审判决下来以后,可以由败诉一方进行承担诉讼费。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1、案件受理费; 2、申请费; 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律师收费是指律师在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一切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服务费(也称“酬金”或“代理费”)和办案费两方面。服务费是律师为委托人办理法律事务,付出劳动的报酬;办案费是指除服务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和开支。 律师收费按几种形式收费: 1、计时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以时间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每小时的收费标准则根据律师的资历、声望以及案件的复杂程度、案件的地区因素等综合确定。该种收费方式一直在欧美国家得到较为广泛的运用,律师事务所一般都严格遵守相应的计时收费规则,并有较为完善的收费争议处理办法。从利益驱动的角度讲,计时收费方式驱动律师有较强的动力来保证其经办案件的质量,以提高其声望,来达到提高其小时费率的目的,客观上也保证了委托人的利益,实现了律师与委托人利益的结合。 但同时,这种利益驱动也促使律师为案件准备的时间增加,因此亦可能增加委托人的费用。它的缺陷是个别律师为达到多收费的目的,可能会使用不规范的手段向法官套近乎以争取更多利益,这势必会影响到律师行业的整体声誉以及司法公正; 2、计件收费方式:是我国目前律师实践采用最广泛的律师收费方式之一。计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以案件(或法律事务)的件数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则依据规定或协商的标准确定。这种收费方式存在固有缺陷,未能将委托人的利益与律师的利益结合起来。因其报酬一般是固定的,故不能有效激发律师为实现委托人利益而投入更多时间和采取更多有效措施,客观上也降低了委托人取得有利结果的可能性; 3、按比例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以争议标的金额为单位进行收费,具体收费比例标准则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的比例确定。按比例收费,是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所通行的律师收费方式 4、协商收费方式:是指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自主协商确定律师服务费用标准的收费方式。该方式具有较强的适应性,实践中律师与委托人通常是在计时及计件收费等的基础上采用协商收费方式确定最后的收费金额。该方式充分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其他收费方式或法定收费标准的不足。 5、风险代理收费方式:(又称胜诉收费、胜诉酬金制),是将律师报酬与代理结果挂钩的一种收费方式,一般来说,委托人不事先支付律师费用,而是待代理事务成功后从所得财物或利益中提取协议所规定的比例支付律师报酬,但如果败诉或未能达成约定目标,则无需支付报酬。 律师费特点具体如下: 1、律师应当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义统一收案收费,不得私下收取律师费; 2、律师费不同于办案经费,律师为处理受托事务支出的必要费用仍须委托人承担。比如交通费、住宿费、司法鉴定费等; 3、律师费不同于诉讼费,律师费是基于委托关系产生的民事代理费用,诉讼费是基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产生的强制性费。律师费是可协商的,诉讼费是不可协商的。 综上所述,在仲裁中花费的其他费用,如交通费、邮寄费、住宿费等费用,不论官司输赢,都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而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经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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