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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档案一般保存多少年

2023-05-18 30人已浏览
  • 陈友联律师

    陈友联律师律所主任

    天津东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民事诉讼、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医疗纠纷、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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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医院档案一般保存三十年以上。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医院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门诊病历:包括病人的基本信息、主诉、病史、体检报告、检查结果、治疗方案、用药情况、随访情况等; 2、住院病历:包括病人的基本信息、入院记录、病史、体检报告、检查结果、治疗方案、手术记录、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 3、医生的医疗记录:包括医师对病人的诊断、治疗计划、医嘱、用药情况、手术记录、病情观察、评估及处理等; 4、护士的护理记录:包括病人的基本信息、生命体征、护理计划、护理措施、护理效果等; 5、检验报告:包括病人的各项检验结果,如血常规、尿常规、血生化、影像学检查等; 6、治疗方案和用药记录:包括病人的治疗方案和用药情况,如药物名称、剂量、途径、频率、疗程等; 7、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估记录:包括医院的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估记录,如病例质量评估、医疗安全事故报告、医疗纠纷处理记录等。 医院档案调取的流程如下: 1、患者本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提出申请。患者本人可以亲自前往医院门诊部或者住院部填写申请表,授权代理人需提供患者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医院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将对患者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患者身份及所需调取的档案信息真实有效; 3、档案管理部门调取档案。审核通过后,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将按照申请人的要求调取相应档案,并进行整理、复印等相关工作; 4、提供档案信息。医院档案管理部门将提供档案信息副本或者复印件,并将其交给患者本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 综上所述,医院档案是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内容,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医生的医疗记录、护士的护理记录、检验报告、治疗方案和用药记录、医疗质量控制和评估记录等。这些档案记录着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对病人的诊疗过程、护理过程、医疗质量管理等情况,具有重要的医学、法律和管理意义。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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