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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做活受伤,职责雇主承受还是包工头

2024-07-08 7人已浏览
  • 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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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如果是民事职责关系,首先是包工头赔偿,发包人、分包人承受连带职责;如果是工伤陪偿,由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受用人主体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意外遭到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无相应资格或者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四、建筑施工、矿山公司等用人单位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受用人主体职责。“不具有用人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通常指的就是包工头。所以,建筑工地发生工伤意外,意外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向得到工伤赔偿应当将该包工头上级有资格的发包方列为被申请人(通常为工地施工总承包公司、施工分包公司、劳动分包公司),包工头作为第三人出现。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格的发包方支付。通常该类案件,工伤赔偿数额由有资格的发包方支付后,发包方会以各种借口克扣或拖延涉事包工头的工程款,用以平行其损失。
法律依据
以上律师普法内容,供参考了解。由于每个案件或纠纷的发生背景都不一样,解决方式可能不同,为了更好的帮您解决问题,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咨询律师详细说明情况,让律师为您提供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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