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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信息不得通过什么传递?

2021-12-23 51人已浏览
  • 刘伟长律师

    刘伟长律师团队负责人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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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国家秘密信息不得通过以下几种途径传递: 1、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2、不准涉密人员随意向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秘密; 3、不准用手机或普通电话谈论国家秘密; 4、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接入互联网; 5、不准将涉密U盘、移动硬盘、光盘接入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 6、不准在与互联网连接的计算机上处理涉密文件; 7、不准使用具有无线上网功能的计算机处理涉密文件。 国家秘密信息传递有专门的保密渠道,不被外人所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三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五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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