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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防疫要求

2021-12-14 18人已浏览
  • 王焕坤律师

    王焕坤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合同纠纷、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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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武汉防疫要求如下: 1、近期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以及与外地报告的新冠病毒感染者存在活动轨迹交集的人员,立即向所在社区(村)或所在地疾控中心报备,并配合做好隔离观察和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2、广大市民朋友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疫情信息动态,非必须不出境,暂缓出省旅游,合理安排行程,避免旅途感染风险。必须出武汉市的,出行前注意查询目的地防控措施要求,自备充足的个人防护用品及必要的消毒用品,务必落实好个人防护措施; 3、请广大市民朋友日常生活中继续做好个人防护,继续保持科学佩戴口罩(尤其是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人员密集场所)、勤洗手、常通风、保持1米以上社交距离等良好卫生习惯。不扎堆、不聚集,文明用餐,注意咳嗽礼仪; 4、请时刻关注个人和家人的身体健康状况,强化自身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一旦出现发热、咳嗽、咽痛、乏力、嗅(味)觉减退、腹泻等症状,请勿自行服药,需佩戴口罩前往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并如实告知个人旅居史、活动史和接触史,就医途中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是预防新冠肺炎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请符合接种条件的市民积极预约登记,尽快有序前往接种门诊接种新冠病毒疫苗,早接种早受益,共同筑牢全民免疫屏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十三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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