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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中权利转让的问题包括哪些

2024-05-25 15人已浏览
  • 吴莉律师

    吴莉律师专职律师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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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是依存于房屋,不能离开房屋而单独存在的,而购房者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在购房者(受益人)转让房屋时,这也就产生了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的问题因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属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因此本文仍从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入手,分析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购房者因转让房屋而产生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中的权利转让问题。合同的当事人和合同权利人发生了一定程度上的分离,合同的当事人还是订约的双方,而合同的权利大多转由第三人承受,第三人对其在合同中的权利有依法转让的权利。那么在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合同中,作为拥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购房者)也就有了转让合同权利的权利。《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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