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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有取保候审权力吗

2024-06-09 13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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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在处理涉及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等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尽管对取保候审的期限尚未有明文规定,但仍需根据执行机构的通知,及时遵守传唤程序。 在取保候审期间,对于传讯的时间并无特殊限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必须做到随时听候传唤。 若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相关规定,且其行为已达到需要进行逮捕的程度,则可以先对其进行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n(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n(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n(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n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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