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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诉前置程序

2024-06-02 7人已浏览
  • 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律所主任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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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最高院(2024)民申字第678号判决认为,在公司解散但未成立清算组的情形下,股东如认为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造成公司损失的,应当直接向原法定代表人提出请求,在原法定代表人怠于起诉时,方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即需履行特殊的前置程序)。最高院(2024)民提字第170号判决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设置基础在于股东本没有诉权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诉权或者因情况紧急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赋予股东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如果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or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积极地(30日内)提起了侵权之诉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且在提起前述侵权之诉前不符合“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的情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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